丈夫意外身亡,妻子被告知无法做试管婴儿,单身女性怕是被针对了
北京的小丽夫妻俩就一直希望孕育一个可爱的宝宝,在备孕未果后,小丽夫妇便前往北京朝阳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也就时我们通常所说的试管婴儿。
但天有不测风云,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期间,小丽的 丈夫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从确诊到去世仅仅25天,留下6枚冷冻囊胚还保存在医院。由于丈夫是独生子,出于对丈夫的眷恋和对公婆的感激,小丽决定继续为丈夫延续血脉,要求医院将剩余冷冻胚胎进行移植。但此举被医院以没有先例,不合法规为由拒绝。
为什么医院拒绝继续为小丽做试管婴儿?
医院称:根据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怀孕生育必须经过批准许可,现小丽丈夫死亡,患者没有生育指标,尽管技术上可以移植并帮助其怀孕,但是法律上不允许。
另外,小丽丈夫去世后,其与丈夫生前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囊胚并非小丽一人所有,而是其与丈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小丽一人无权处理。
医院的理由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两点:
1、丈夫去世后,小丽没有计划生育指标。
2、胚胎在丈夫死后发生了继承,小丽一人无权处理。
法律分析
那么,医院拒绝移植胚胎的行为真的合理吗?实施辅助生育需要生育指标吗?冷冻胚胎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呢?
丧偶或未婚的单身女性是否有生育指标?没有生育指标能实施辅助生育吗?
“生育指标”为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专有名词,特指政府根据人口的数量以及育龄妇女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分配一定的生育指标,以合理地控制人口增长。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未提及丧偶或未婚的单身女性的生育指标,没有生育指标,就是计划外的生育,这也是医院拒绝小丽的主要原因。
同时,出于我国传统价值、公序良俗的考量,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为充分体现对儿童权益的保障等原因,法律层面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限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只规定 “夫妇” 才有人工生殖的权益。
对单身女性来说,不能合法地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其实就是变相限制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然而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通过生育指标、严格控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范围来限制单身女性生育,其实算是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侵害。
近年来,“单身女性应该拥有生育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不想要婚姻或类似小丽这种情况的女性,都想通过人工生殖的方式生育子女。
实践中,个别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规定。如吉林省2002年9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之后历次修订,吉林省均保留了此条规定。
冷冻胚胎可以被继承吗?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首先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决定是否可以继承和处置。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也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的一个案例中((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法院认为涉案胚胎为夫妻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此判决,学术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所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所有人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对胚胎主张权利。
本案中小丽是否拥有生育权?已去世丈夫的6枚冷冻胚胎怎么处理?法院竟这样子判:
在询问了小丽公婆,二老均同意小丽继续移植胚胎后,法院判决小丽有权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试管婴儿的胚胎移植。
关于医院提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理由,法院认为小丽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丽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有别于该规范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判决同时指出,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因此,小丽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必要取得公婆的同意,而小丽公婆已经明确表达了同意的强烈意愿。
结语
法院的判决结合实际,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考量,确认了胚胎的继承,对小丽继续进行试管婴儿的胚胎移植予以认可。但针对此案例引出的关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并未给出正面回应,而是基于小丽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进行判决,但这依旧不失为一次大胆的尝试。